“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薪资较高承担着沉重的税收负担。”4月16日,张保成这样向记者讲述他对我国税收制度的直观感受。张保成是北京特里高膜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他创办的特里高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曾在2004年受到中关村管委会无偿资助,2005年被评为中关村留学人员50优企业,目前的业务已经拓展到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对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60条配套政策(以下简称60条配套政策),张保成早有所闻,但他也有一些忧虑:“消息喜人,不过原则性规定变数很大,而且中国税制内容太多、变化快,企业几乎没有时间研究。”
税收激励需落到实处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在不断变动,不同税种、不同地方税收差距也有很大不同。在60条配套政策出台之前,沉重的税赋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从事财税相关行业13年、专门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问题的某税务师事务所主任黄远感慨地说:“近两年,税法处于不断变化的高峰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是科技企业的财务总监,还是企业老总都应去补一补税务筹划的课。”
黄远所说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通过企业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择其最优,以减轻税赋,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也就是说,税务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合法避税的方式之一。
专业人士说,税务筹划让税收激励能落到实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如此看原税收激励政策发挥的效果并不理想。有关专家指出,原税收激励政策至少存在三个误区。
一是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工资水平较高,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1600元,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给员工10000元工资,除1600元之外的都须交税。企业为了让员工获得较多收入,需要支出更大成本。
二是我国实行的是以票制税,以票制税直接导致增值税发票比黄金还贵。甚至有人说,新成立1000家企业,其中200-300家是票贩子。“在现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抵扣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备费用并不合理”。
三是宣传不到位。财政部“190号文”规定,高科技企业虚报税款将承担刑事责任;财政部“290号文”明确要求高科技企业必须备案,当《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很多高科技企业不需再审批,但若发现企业偷税(不自觉地)将处罚不菲的滞纳金和罚款。“事实是,没有几家企业知道这些政策”。
企业困局一些企业家向记者表示,上述现象的出现大多是无奈之举。
据了解,我国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及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是针对企业研究与开发(R&D)的支持和鼓励政策,总体上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近。但是由于研发投入界定模糊,税收征管上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致使许多企业享受不到。有关人士指出,原税制不同程度地遏制了企业研发积极性。
首先,对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相关规定,使抵扣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享受的政策激励有限,客观上挫伤了盈利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使微利或亏损企业陷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只能当期列支。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出于加快回收研发投入的目的,希望将其一次列入当年费用。而对于效益不好、当年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若作为费用当期列支,将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不能享受现有税收激励政策,使其处于竞争劣势,因而不愿意进行研发投入。
此外,由于享受激励政策的审批条件要求太多,如要求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相关资料,且有权威部门认证。而企业的大量研发投入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需要安排,出于保护商业秘密考虑,这些研发项目不便对外公开,也不便到权威部门认证,加之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因此大多数企业不得不以放弃享受税收优惠为代价。
急需根本性变革税收激励政策长时间“停在半空”绝非偶然因素。“科技税收政策应该去繁就简,假设只是三五条并进行大力推广,其效果要好于上百条的政策。”科技部一位人士这样向记者表示,两免两减半政策不应动,增值税有必要梳理。
在财税体制改革呼声如潮的时刻,科技税收激励政策需要一次根本性的改变。专家建议,取消研发支出增长10%的条件限制,采用税基计算的支出总量法扣除额;放宽目前仅限于“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使之适用于所有企业;关于R&D支出的会计处理是采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问题,建议由企业自己选择,但对资本化处理给出相应的限定条件;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允许科研人员的薪金或工资税前扣除,而管理和辅助人员的工资不可享受此项优惠。
同时,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注重区域性优惠(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激励政策),而忽视了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如何做到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政策、科技政策等有机结合,将是我国今后税收激励方式选择上需继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除以上这些之外,还需加大新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参与,切实帮助正在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几个月后,张保成将会看到“具有实际意义”的配套政策细则,希望能对他有所裨益。
原税收激励政策至少存在三个误区。一是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成本问题。二是我国实行的是以票制税,以票制税直接导致增值税发票比黄金还贵。三是宣传不到位。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注重区域性优惠(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激励政策),而忽视了高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如何做到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政策、科技政策等有机结合,将是我国今后税收激励方式选择上需继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