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将于4月1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目的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消费,是生活中的大事情,柴米油盐醋,吃穿衣住行,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消费税的调整,万众瞩目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原来的消费税是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开征的。1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世所罕见,总体而言,人均GDP有了不小的增长,这就导致原来的奢侈品转变为现在的必需品,而对必需品征消费税是没有理由的。
原因在于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也就是说,开征消费税实际上隐含着一种再分配的努力,并且具有引导社会合理消费的功能,避免陷入加尔布雷斯所谓的“过度奢侈的社会”。
原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1994年的税制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当时这类产品价格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征税可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也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目前护肤护发品(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逐渐成为必需品,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也算是顺应时势。
另外的调整大多涉及贫富差距的问题,尽管也是出于对“过度奢侈行为”的约束,但是究其本质而言,我认为此次调整的影响有限,而不是如当前许多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那样,好像会对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
征税,不管是何种税收,通常而言都是国家要增加财政的一种手段,对于消费税而言,取消必需品税目而增加奢侈品的税率,例如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用具等,一删一增,对国家财政而言,不减反增,是合算的事情。如果能本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那么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未尝不是好事情。
而对于生产商而言,我们不妨看一下消费税征收的环节:在生产及进口环节上,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也就是说,通常消费者面对的终端消费品价格已经是生产商考虑了消费税之后的价格了。
那么价格变化会影响到消费者吗?通常来说,需要看是什么消费品。对于必需品而言,不管价格高低,消费者一般都不会改变消费量。举例来说,一般人不会因为花露水价格高一点点就不购买而愿意忍受蚊虫的叮咬,也不会因为沐浴乳价格变化而少洗几次澡的。
而对于奢侈品来说,一般竞逐奢侈品的人,出于考虑的并非价格,而是奢侈品的炫耀性消费带来的虚荣,对此征收的消费税,由消费者最终承担。但奢侈品的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越高而带来更多的效用,因此对此征收的消费税,例如对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用具、高档化妆品以及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抑止“奢侈行为”,是值得怀疑的。
有人说既然富人愿意交钱,那么国家大可以拿来之后“济贫”,若是果真能有效“济贫”,奢侈品消费税依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配手段,因为富人是自愿消费的。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这种炫耀性的奢侈消费观念会对社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要使公民取向于一个更加合宜的消费程度,而不是陷入“过于奢侈的社会”,如果不从观念上加以澄清,而单靠消费税手段来引导消费,恐怕是不能奏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