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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消费税计算方法

2006-4-3 0:0 华夏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出台了这一《规定》。《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制定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指导。对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以及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纳税人应做的准备

  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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