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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石油暴利税是油企应担的社会责任

2006-4-5 14:14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际原油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之后将增加公司的支出,将会影响石油企业的收益水平,因此,石油企业应当通过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预案化解此类外部经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油价飙升的时候,国有垄断石油企业理应与政府一道稳定本国油价,保护本国市场;在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时候,作为国有垄断企业,石油企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对特定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偿工作。

  应该说,国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一种较好的方式。而通过向国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也是国有石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4月4日,中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三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对石油收益征收特别收益金是国家一个既定的政策目标

  对于此次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直至60美元/桶以上,征收比率从20%至40%.据估算,三大石油企业将为此支付近300亿元特别收益金。毫无疑问,国际原油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之后将增加公司的支出,将会影响石油企业的收益水平,因此,石油企业应当通过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预案化解此类外部经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石油企业应当认识到,对石油收益征收特别收益金是国家一个既定的政策目标。能源价格改革对“十一五”规划的落实以及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它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五年乃至十年、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既要采取市场化的政策措施保证改革和发展得以平稳推行和持续,又要努力消除市场化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而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在能源价格改革的同时,对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进行一定的补偿也是国家进行成品油定价体系改革和实现能源战略的一部分。建立对特定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偿机制,首要的问题就是补偿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首先会考虑到的选择。石油企业务必要认识和理解这一大形势。

  石油企业需要尽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经济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

  在这样的前提下,石油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在国际油价上涨、石油收益增加之后的特别收益金征收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运营风险和金融风险,并针对这类影响制订相应的应急计划。可以认为,油价以及其他基础资源价格的波动仍将长期存在。那么,石油企业缴纳特别收益金的趋势几乎是必然的。比如,在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之后,如何应对企业可能到来的利润下降、股价下跌以及再投资能力不足等问题?如何调整企业内部上下游之间的投资比例?因此,石油企业需要尽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经济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处变不惊,泰然处之。

  缴纳特别收益金是石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缴纳特别收益金是国有石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人们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一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这份报告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无论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哪怕是国有非控股企业都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而私有企业则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自然灾难等社会紧急状态下,被动地担当起类似的责任。

  中国的石油企业既是公司,又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一方面,石油企业是国有垄断企业,另一方面它又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决定了石油企业既有政府的角色,也有企业的角色。作为国有垄断企业,其承担着某些特定的社会责任,如保证国内原油供应,维持国内油价稳定等等。作为上市公司,其承担着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在特定的外部条件下,这两种角色很可能会发生冲突。

  如果我们承认石油企业双重身份的存在,也认可其上市公司为股东利益考虑的趋利行为,那么对于其国有垄断企业身份的规范却远远不够。

  所以,在国际油价飙升的时候,国有垄断石油企业理应与政府一道稳定本国油价,保护本国市场;在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时候,作为国有垄断企业,石油企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对特定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偿工作。

  不仅如此,还应对石油企业在使用国家资源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目前我们的资源税是按固定成本价格为基数以很低的税率收取的、上缴地方财政的一种付费,是为了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而设定的,从本质上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源税。这样的赋税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成本很低,但利润却很高。资源税过低就无法对资源所在地区进行补偿。而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石油企业的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应该说,国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一种较好的方式。而通过向国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也是国有石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管清友(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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