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优惠规定,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而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据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审批从逐年审批改为一次性审批,以往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逐年审批的,在2006年(办理时间)的税务年审中一次性办理余下年度税收减免的审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