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邹民生 陈剑立
邓聿文 北京多科德经济咨询公司研究员
荆林波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助理
杨志勇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
最近,大家都很关心消费税的调整。有些市场甚至出现了争购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呢?显然和消费税调整后的价格动向有关。新消费税制于4月1日起实施。这次消费税调整从目前的11大类增加到14个。现行消费税中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另外,还新增了部分高档商品的税目,也取消了个别商品的消费税目。这一增一减,意味不同寻常,值得细细讨论。
国家调整消费税的三大意图
主持人:税制改革是一个牵动面很广的系统工程。从4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是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后,时隔12年首次调整消费税。消费税制为什么要进行调整?消费税的调整将对哪些人群有什么样的影响?调整后的税制能发挥何种作用?如何看待中国这新一轮税制改革?消费税与扩大内需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邓聿文:我想首先应该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背景来看待此次消费税调整。在人大刚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再分配都是重要内容。这些方面的矛盾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这次消费税调整表明,国家试图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以及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可以说,只有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才能引导有关产品生产与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荆林波:国家的意图很清楚,就是利用消费税来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从1994年设立消费税开始,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形势不合拍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通过消费税调整,可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杨志勇:此次消费税的调整,我认为有两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也就是通过消费税来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这突出表现在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上。对此,他们两位谈得很多,我就不多说,总之是表明了我国正努力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是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税收公平是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税收公平,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数人把它理解为根据个人不同的负担能力缴税,有能力的人可能就要缴税多一点。
从税收原则看消费税调整
主持人:刚才各位都指出了它的意义。我们现在回到税收本身来看待消费税的调整。一般来说,税制的调整包含三个原则,即财政原则、经济原则和社会原则,以这三个原则的要求,来透视消费税制,我们是不是可以更清楚地理解消费税制调整的基本思路,把握税制改革趋势?
邓聿文:从财政原则来看,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主要税种的这种功能尤为突出。我国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当年开征时的收入为516亿元,到2005年上升到1634亿元,12年扩大了2倍。现在消费税已是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作为中央税,消费税在中央税收中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
1994年税改前,我国的流转税制(商品税制)涵盖的主要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改后,作为主要税种的产品税被取消了,原先课征产品税的商品改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只有17%,按此测算,部分原来适用高税率产品税的商品改征增值税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会大幅下降。因此,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之上,加征一道消费税。
此次消费税调整,是在税收收入大背景看好的情况下进行的。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连年增加,2005年,税收收入增收更是超过5000亿元。从大背景来看,政府对税制改革减少财政收入有较强的承受能力。但是,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政府需要增加支出的因素很多,减收因素仍然存在,消费税制如果能够通过内部调整,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那么将大大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将要推行的增值税制转型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都可能大量减少税收收入。此次消费税制调整,税目有增有减,税率有升有降,与财政原则的要求是相符的。
荆林波:我从经济原则谈谈。消费税制应尽可能满足经济效率原则的要求,减少对各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对于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我国,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经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配置的合理有效。
这次消费税制的调整,体现了税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这些调整措施还能促进环保、资源的节约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形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之后,我国消费税仍然是选择性的,而非对所有商品征收,特别是对部分高档消费品课税,由于这些商品消费对价格不敏感,所带来的经济效率损失较小。
理想税制还要考虑税收征管因素,否则可能因征管不到位而影响了税收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此次白酒消费税税率的统一,就是一例。原税制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差别税率,前者高税率,后者低税率,其目标是要节约粮食,但是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企业可能利用差别税率,逃避税收。统一税率堵塞了差别税率设计所带来的税收漏洞。
杨志勇:从社会原则看,现代社会对税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税制的公平目标上。我国迄今为止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目标。
对社会不鼓励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寓禁于征”,调节消费,以实现社会目标。同时,课征消费税之后,消费者实际可支配收入下降,减少了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从而起到了寓禁于征的作用。当然,寓禁于征的目标能否从根本上实现,要考虑到消费商品需求弹性的大小和供给弹性的大小。上瘾性商品的需求弹性小,寓禁于征的目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但由此形成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有关消费之后,所可能带来的后遗症的防治。
对一些仅由富人消费的商品课征消费税,有助于包括公平在内的社会目标的实现。此次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则必然会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护肤护发品等已属于大众消费品范畴的商品从税目中剔除,也起到同样的目的。
除上述三原则外,我认为此番消费税制调整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比如,税制改革的缓冲期。与2005年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调整相比,消费税制的幅度更大,但是动作更快,虽然这有消费税制目前尚未通过人大立法来加以规范的原因,但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从宣布到实施缓冲期过短的改革不利于市场主体确定性预期的形成,增加了部分不确定性。税制改革如何在保证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和调整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是下一步税制改革必须正视的问题。
税制改革的根本问题
主持人:本次消费税的调整是不是意味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始?从最近这一阶段的情况看,似乎有这个苗头。去年我们提高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抵扣额的标准,更早些时候在东北进行了增值税改革的试点。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这里要问的是,现行税制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邓聿文:对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现行税制,现在回过头来看看,确实问题不少。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首先是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尤其体现在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够合理。其次是我们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不可作进项税抵扣,而且服务不包括在增值税里,这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增值税是不一样的,人家的增值税都是消费型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作进项税抵扣,而且也把服务包括在内。第三,我们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有各种税收上的优惠,内资企业的税负普遍比外资企业要高出十几个点,这也是世界上少有的。
可以说,税制结构的这种状况使得税收手段对于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特别是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为增值税是中国最重要的税种,而增值税又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除对企业征收增值税外,企业还得上缴所得税,而且所得税的比例又远高于外企,由此造成中国的企业税负过重,赚得的一点利润基本上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拿走了,企业没办法壮大,只能在低水平上去竞争。这就是中国企业生命力短、壮大不起来的一个原因。
整个“十五”期间税收的增幅高达20%,去年的税收收入突破3万亿大关,提前实现了“十一五”的目标。按照这一增长趋势,如不发生大的税收结构调整,到“十一五”结束时,最保守的估计,税收收入也将达到5万亿元,大大超过原先预计的3-3.5万亿水平。财政部门解释,这是经济增长和加强征管之故。这确实是原因之一,但不是全部,也不是根本。有关专家的计算表明,把政策性调整、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征管力度加强等各种因素加起来,可拉动税收增长也只在13%左右,但现在我们的税收增幅却高达20%,所以结论只能是:税收大幅增长根本在于现行税制本身,也就是说,不合理税制结构导致税收大幅增长。
荆林波:我们的征税手法也有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收今年所得税的时候,要看看上一年是否有盈余,如果上一年是亏损,这一年要把盈余补充上一年后,剩下来的才交所得税。可我们的做法恰恰相反,企业还没赚钱就预征所得税,这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纳税人也不是傻瓜,你预先征收,他就会想办法做假账,把盈利做成亏损。此外,由于中国的增值税对投资重复收税,实际上等于对投资征收高税,虽然有利于遏制通货膨胀,但同时也就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从而影响到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所以,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这次消费税调整,我担心它可能不但不能降低企业过重的税负,相反,由于竞争的存在,对消费品的征税反可能会传递到企业,加重企业的税负。
杨志勇:现在来看,税制改革的确大幅度地提高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但也使得企业不堪重负,产生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是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不得不削减各种开支和福利,从而导致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工资长期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二是既然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自于生产和贸易企业。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关注的中心自然是生产和流通,其精力也主要放在企业身上,搞投资建设和发展经济就成为政府工作的中心。财政也异化成建设财政。可以说,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中国社会的发展不均衡,都能够在现行税制中找到原因。
鉴于此,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从税制整体改革的目标来看,应该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加大所得税、财产税等其他税类的比重。改革的难点有二,一是两税合并;二是增值税转型,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后者尤其困难一点。所以,为了减轻改革的震动和冲击,提高增值税制度的竞争性,可以消费税的调整为契机,在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分阶段按产业或按产品逐步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大所得税、财产税等其他税类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