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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纳税人意识有利社会进步

2006-4-18 10:15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美国学者路易。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这样写道。在权利时代,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件很悲哀的事情。

  4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了最新的一项民调结果。主题是“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结果,高达83.4%“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人“很焦虑,我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1.5%的人“没感觉,反正交多交少都一样”;8.4%的人认为“很光荣,纳税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令人惊诧的是,0.3%的人认为“我不是纳税人,没什么意见”。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在我国,纳税人意识还比较淡薄,这是目前偷税漏税依然较为严重的根源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在征纳过程中,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语焉不详。虽然有“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用之于民”的具体数据常常是缺失的,纳税人并不清楚。

  而且,有关部门宣传时过于注重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而忽略了纳税的本质,即纳税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税金,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两者相比,显然后者更容易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而前者,则容易使人产生抵触情绪。

  我国公民纳税,税务机关常不提供凭证,也是导致纳税人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不仅是失职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纳税人意识淡薄也导致许多纳税人由于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与纳税义务相对等的回报。我国现在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普通纳税人不明白自己的权利,甚至连国家机关的干部也对纳税人的概念模糊不清。

  今年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农民蒋石林以一个纳税人的身份起诉常宁市财政局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蒋石林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则质疑道:原告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当记者告诉他,蒋石林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年都缴农业税,去年和今年也缴过劳务税等其他的税之后。这位财政局局长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如果一位公务员,连纳税人的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他们怎么可能认真对纳税人负责呢?之所以有高达83.4%的纳税人感觉“亏”,认为自己只履行了义务而没有行使权利,原因也在这里。由于义务和权利没有对等起来,纳税人只知道自己纳了税,尽了义务,而不知道行使了哪些权利,得到了哪些回报。

  国家享有征税权,相应的,纳税人就应享有公共物品的受益权。事实上,我国公共投入的资金,主要源于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从中获益,只是在目前义务透明而权利模糊的情况下,这些收益常被纳税人所忽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的做法:

  美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将一百多种税收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在一些手册中,附有美国前一财政年度的联邦收入和支出的详细说明。每一个纳税人在获得纳税申报表和填写指南的同时,都可以掌握政府上一年度收支的详情,将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落实到具体数据上,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自己从政府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认识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增加自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在这种意识下,纳税人更容易认清自己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能够更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也能够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主动地发挥监督等作用。唤醒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对促进政府的廉洁、高效,促成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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