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08年底

2006-4-10 11:17 京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表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我国将把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

  该通知透露,此前《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这次,有关部门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我国曾作出在企业股权转让中,企业土地、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等一系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