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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民购房能力是免征个税还是降低房价?

2006-4-29 14:39 产经网-消费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今年“两会”上,有人提出,为了刺激民众的住房消费,对“购房花销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有调查显示,对于这项建议,得到调查参与者中91.64%的人支持,有66.43%的人认为这项建议能够缓解老百姓的购房压力,76.8 1%的人认为这项建议落实不会加剧住房供需矛盾。同时,也有人指出,这项建议“可以起到既能减轻老百姓购房压力,又能刺激百姓购房消费,达到双赢的效果”,并认为“实行自住购房免征个税是政府责任”。有房地产开发商指出,这个主意“比每个城市花几十亿元人民币去建经济适用房要好得多,也会避免未来穷人区和富人区的形成”。

  对于这项建议,不知其具体含义是什么?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应该是:凡是购买自住性住房的居民都可以免征一定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购买住房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房所交的是契税等而不是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一项建议,其实并不是陌生的事情。早几年,上海为了刺激疲软的楼市,对于每一个上海购买自住房的居民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优惠。这一政策的出台,确实对当时上海楼市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同样一项政策是否能够全国推广,是否能够起到同样的作用,就得看我们现在的环境与条件,看这项政策对全国的一般性意义,就得看这项政策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性如何。如果现在全国各地的环境条件变化了,或没有当时上海的条件与环境,那么这样的政策建议就没有一般性的全国意义了。

  为什么不少人认为购房时对个人所得税退扣优惠有利个人住房消费,可以减少居民购买房子压力呢?这里,他们假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就是房价是在不变化的情况下,就是每一个购买房子的人都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个前提条件不成立,即房价变化了,情况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如果房价下跌,当然对每一个购房者都是好事,他们购房的成本都会下降;如果房价上升,当房价上升的幅度低于个人所得扣缴的水平时,那么这项建议,购房者能够从中获得一定收益;如果房价上涨幅度远远超过个人所得扣缴的水平时,那么这种优惠建议就会成为镜中的月、水中的花。

  所以,就目前减轻居民购房压力、刺激居民购房消费,并非出台什么优惠的政策。而是在于让各地的房价水平降低到一般民众有支付能力的水平上。如果这一点不能够做到,那么这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没有多少的意义。

  此外,假定这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意义,假定房价涨幅不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居民来说,特别是对于那些中低收入民众来说,由于他们收入水平低,许多人根本就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内,因此,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优惠政策,对他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针对中低收入民众而设的话,现在不是如何来让购房者民众享受这种优惠的问题,而是先要调整这种不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问题。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对于购房的民众个人所得税退扣优惠,最有利并非是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民众,而是收入水平较高的白领阶层。当年上海的情况就是如此。如果我们的政策仅仅是让少数人受益,那么这项政策的一般性与公平性就十分令人质疑了。它既不能够照顾到绝大多数中低收入民众的利益,也不能够有益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都不足以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既无法减轻居民购房压力,也无法刺激居民购房消费。反之,这样的政策出台,只能是对高收入阶层的人有利,让富者更富,穷者更穷。

  以上仅是从购买房子者的角度来思考,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放到整个社会角度,放在社会整体利益来思考时,其中的问题更会多。一是这种建议的实施时点如何来定。定了这个时点后,这项制度对时点外的人的公平性又是如何。如果这项建议易宪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不能够考虑时点外的人的利益,制度规则的公平性又是令人质疑了。

  再加上这项建议实施成本(比如,住房这种商品两栖性,即是投资品也是消费品,那么对于购房者仅是消费品的鉴定是成本昂贵的)、监督成本、稽查成本过高,使得这项建议操作性困难重重。

  就目前减轻居民购房压力、刺激居民购房消费来说,并非要出台什么十分花哨的政策或建议,而是要通过政策对房地产资源的主导性,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保证政府的房地产政策宗旨,是生产出民众居住安全、舒适、有支付能力的住房。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得让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降低,而不是远远高出居民购买力之上,这才是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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