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从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据悉,“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纺织业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主要体现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对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市场竞争不规范等方面。为此,国家决定对纺织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给予扶持。力争到“十一五”末,纺织纤维加工总量达到3600万吨,比“十五”末增长35%左右;人均劳动生产率提高60%以上;万元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通知》指出,各相关部门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和财税政策支持,全面执行劳动保障、环保、资源节约、税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顺利进行,《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纺织技术进步。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纺织新材料、清洁生产技术、高附加值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整纺织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的税收政策,提高国内纺织机械整机的竞争力。支持纺织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研究适当提高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
劳动保障、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遵守劳动法、环保法和税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制修订纺织能耗、水耗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纺织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推进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纺织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纺织项目,要严格控制,禁止投资;对淘汰类纺织工艺设备,要加快淘汰,禁止转移。严格执行对新建聚酯项目的核准和纺织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纺织结构调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