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到企业进行社保费征缴基数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存在利用提高住房公积缴存比例、多提多缴住房公积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暂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以本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一定的比例提取缴存。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住房情况确定提取缴存比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1月7日[1997]14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过查阅当地房改部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显示:该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比例一般在5%—20%之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高到30%。如被调查的甲单位2005年5月份工资表载明李某某的应发工资为4325.82元,扣住房公积金1724元(提取比例39.85%),扣缴个人所得税96.91元,实发工资1922.19元。当向财务人员索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批准文件时,财务人员提供不出来。也就是说该单位最高只能按20%的比例提取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某当月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47.43元。即{[4325.82(应发工资)-800(费用扣除标准)-582.72(其他准予扣除费用)-4325.82×20%(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1724-4325.82×20%)×2(多提多缴的住房公积金)]×15%-125(速算扣除数)-96.91(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795.62×15%-125-96.91=347.43}.(编者注:2006年后费用扣除标准应按1600元计算)
有关部门应对上述情况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