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4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后,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2006]64号),对烟叶税政策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为此印发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工作,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征税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督工作。
此外,在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表式样由各地自定),全面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共有6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条例》第二条所称“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烟叶收购方支付给销售方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有关权威人士专门就向烟叶收购价外补贴征税的问题作了政策解释。有关人士说,各地烟叶收购部门在向烟农收购烟叶的过程中,均会给予烟农相应的价外补贴,这种价外补贴属于征税范围。
有关人士指出,各地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大多为种子、化肥、烟叶生产设备等实物性补贴,还有少量现金形式补贴。此外,烟叶收购部门还会以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对烟农进行补贴。由于补贴名目繁多,各地标准不尽一致,烟草公司对各种名目的补贴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要据实计算价外补贴比较困难。为简化征管,便于操作,避免各地执行政策不一致带来的矛盾,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因此,规定中提出的烟叶收购金额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1倍确定,即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