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基层财政部门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普遍存在应征未征和用财政资金垫缴问题。
1987年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而实际情况是,耕地占用税普遍存在应征未征现象,主要表现在:
工业建设占用大量耕地,耕地占用税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而未征。根据规定,除“三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占用耕地可以免缴耕地占用税外,其他企业均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些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利用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圈地”,只建围墙没有进行实质性投资,致使耕地占用税流失。根据税法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应按规定的税额加征两倍的耕地占用税。
一些乡镇财政所对农民建房等未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为了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只好用财政性资金垫缴。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法治税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的规定。因此,必须坚决制止耕地占用税应征未征和用财政资金垫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