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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制近期可小改

2005-12-27 15:19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丰台区房产税近几年来一直呈小幅增长趋势,但调查发现,房产税制及征收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计税依据和税率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公平。现行房产税依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两个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导致明显的税负不公。同样的房产,自用的按房产余值计征1.2%的房产税,出租的按租金的12%%计征房产税,自用房产的税负远远低于出租房产的税负。

  按照房产原值征税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房产因获取的时间不同,同城市、同地点,甚至相邻的房产,依房产原值计税,房屋建设时间越早房产原值越低,房产税负也越轻;房产来源不同,同时期、同地点的房产,购入房产的原值要高于自建房产的原值,购入商业店铺与自建商业店铺的税负差异则更加惊人;以装饰装修的形式出租。承租方出钱对出租方的房屋进行较大规模的改造,从而获得房屋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但此部分投资并未计入房产原值;对原有的房屋进行改造后,由出钱单位进行经营或再投资,双方均对房屋改造的费用无固定资产的账面记载,也就是说,这部分投资未计入房产原值;部分自建房产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随时有被拆除的可能,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存在,并用于经营、出租,这部分房产的原值难以掌握;按房产原值征税,使得房产税收入不能随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和房产实际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也限制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房地产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核算方式不同,导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差别较大。目前,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核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偿取得国家划拨土地。用此种方式得到的土地没有土地计价,在此基础上建造的房产原值只包含房产本身的造价,按照税法规定以房产原值为依据缴纳房产税。二、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在此基础上建造房产,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可以分别统计,如果纳税人将土地出让金单独计入无形资产,在计算城市房地产税时可予以扣除。三、以购买方式取得的房产,房价中包含了土地价值,无法分别统计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此类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房产的总价值。上述三种不同的房产取得方式,使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

  征税范围偏窄。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工业化生产和商品经营已相当普遍,但由于受现行房产税制限制,对这部分生产和经营用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没有政策上的依据。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将自己的仓库或一部分生产用房放在农村,以减少税收开支。

  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各种与房产相关的税费,建立规范的房地产税制。从近期来看,可以对现行的房产税进行以下改革:

  统一纳税人。将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并入房产税的纳税人之中,统一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统一为按照房产评估价计征,并统一税率。按照房产评估价计征既可以体现房产税的财产税特性,又可以避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所产生的问题,为税务部门提供有效的征税依据。

  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将固定比例税率改为幅度比例税率,以便于各地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选择合适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初步可以设计为1%%—3%%.

  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应规定个人住房免征面积,对超面积部分应征收房产税。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投机性住宅消费和飞速上涨的房价。另外,有必要将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营业用房产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房产税课题组供稿成员包括宗立元 裴晓南 孔雪梅 孟芳娥 马淑艳 史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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