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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力服务新农村 许昌七项税收政策全力支农

2006-5-3 11:7  【 】【打印】【我要纠错

  许昌晨报报道:(张莉莉 祝俊霞 )记者从许昌市地税部门了解到,为更好地服务于许昌市的新农村建设,一系列支农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并将得到全面落实。

  许昌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7项,即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个人提供营业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表演播映、娱乐服务等劳务,按期纳税应税营业额,市区由月500元提高到1500元,县(市、区)、农村由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应税营业额由每次(日)50元提高到100元;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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