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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市将先征二手房交易20%个人税被否

2006-5-27 12:22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新闻中心负责人表示,选择个别城市征收,有悖于税法公平原则

  本报讯(记者陈光)针对目前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二手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将在十大城市率先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选择个别城市征收,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

  该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政策,但是由于目前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制定相关的征税细则,因此过去一直没有将政策落实到位。他表示今后如何征税还有待国税总局进一步研究。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将提前在目前房价上涨比较快的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实行。

  国税总局该负责人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如果税务部门开始对二手房交易征个人所得税,将会在全国全面铺开,选择个别城市征收,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

  此外,还有香港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将与其他部门联合对自住年限不到两年的住房转让收入的增值部分强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房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如果税务部门最终选择了这种征税模式,将存在相当大的避税空间,该人士表示,去年对于两年内转让住房征收5%营业税的政策实行后,不少售房者选择了推迟过户时间来避免交税。而在个税上,也可以采用同样的办法。

  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一政策尚停留在书面阶段,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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