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开始,如果个人年收入所得超过了12万元,那么,在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请主动去办理纳税申报。这是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项新规定。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之一,就是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修订前,个税法中只规定两种情形需要自行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修订后的税法则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和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的内容。根据18日国税总局的政策,从今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总将严控高收入人群纳税(图片来自:搜捕网)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80年代到现在历经数次修订,逐步健全了相关规定和征收管理,但由于我国整体信用体制不健全,纳税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税收征管难以有效发挥作用。1994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后,税收征管的的漏洞和问题更加显现: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呼吁更加人性化的抵扣规定;随着人们收入的多元化发展,税收征管水平逐渐显露出问题,比如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监管力度不够,扣缴义务人不依法扣缴税款等问题严重。众多问题中,人们最关心的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监管问题。
人们为什么对于高收入人群个税问题如此的关注呢?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影响了社会公平,人们关注更多的社会公平,包括纳税公平。
关注经济的人们都知道,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经济发展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但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中,效率被过度强化,公平问题则未能得到良好的贯彻。从2000年到2004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收入最低的行业的平均工资差距扩大了1.6倍。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甚至能达到10倍。
应该说收入差距的拉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要要经历的阶段,根据经济学家的相关研究表明,人均GDP在700——1200美圆之间是收入差距拉大的阶段,超过1200美圆后民主政治发展,社会进入协调发展的阶段。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阶段。当然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客观规律便无视公平问题的重要性,在“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下,我们在目前经济发展中重视增长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相对的公平以保证效率的实施,从而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而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实现公平的有效工具,人民自然会关注其调节作用的实现程度,尤其对于高收入人群的调节情况,其中的因素中当然也不乏仇富心理的存在。
而我国的税收公平实现的怎么样呢?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就有283亿元,占了42.86%,高居各个应税项目之首。2001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共收入464亿元,工薪阶层所占比例依然最大。重要的原因除了抵扣规定不够人性化之外,最终要的问题出在我国税法对于高收入人群纳税的监督能力不强。问题既出在税制,也出在我国整体的制度建设,根本的还在于后者。后者整体不健全,税收作为子系统便没有运行中的制度支持和信息支持,这样的情况下,税制再健全也是没有用的。所以说我国整体制度建设影响了我国税制的完善程度。
但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国税总局18号关于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便是一个政策导向,笔者认为,在高收入者申报的时候应该出具证明收入来源的各项凭证,做到每项收入来源精确到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保证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另外,银行应该向税务部门公开纳税人收入来源信息,税务局做好保密工作,保证纳税人的隐私。还有一方面值得期待,那就是去年启动的央行主导下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正在顺利的进行当中,这一制度的建设有效支持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的作用就能够比较有效的发挥出来,社会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能都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从这个意义出发,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