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要求“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十一五”规划中加大环保力度
在全国都在关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时刻,税总今年相继推出了很多的税收改革,旨在倡导合理利用资源,保持资源,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四月分推出的消费税改革,降低小排量汽车税率,大力扶持小排量汽车的发展,对大排量汽车则调高了消费税率;另外资源税改革也将在今年启动,征税方式将由过去的定量征收转向按销售收入来征收,发挥调节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
如今保护环境已经深入人心,保持资源,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这样一个大的趋势下,环保税的出台显的越来越必要。2005年12月5日~8日,在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项目的中国环境税研讨会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金南表示:从1996年开始,我们就开始研究在我国实施环境税,希望在‘十一五’期间能结出硕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表示,在国家和民众都支持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开始着手环境税的运作,加快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更有现实意义。究竟什么是环境税呢?
环境税是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产品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收,是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一种成本追加,或者是对环境保护费用的预先提取。纳税人可以分为发生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发生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在量的确定上,环保税应该应该起到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生应税污染行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同,大体上追加的费用相当于纳税人的环境维护费用。
我们知道,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消费行为时,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不一样的,在经济学上成为行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个人对社会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得到的收益或者引起的费用损失小于付出的费用损失;负外部性则相反。对于应税污染行为则是纳税人造成的成本损失要大于自我付出的成本。环境税的作用就是要调节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让私人的生产经营或者消费行为控制在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通过环境税的征收,从理论上将可以减少应税污染行为,但在实际当中,效果的好坏有赖于环境税税收征管的完善与否。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检测与监管手段来看,对于污染行为的监控还不能满足环境税的一般需要,因此在我国实行环境税应该在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环节和流通环节征收,尤其在我国环境税首次开征的情况下,应就重点污染行为和产品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健全征管体制。总体原则应该是保证不对企业竞争力造成大的影响,具体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还要进行相应的理论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