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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欲完善二手房交易征税细则 政策应出台严控房地产投机

2006-5-19 14:47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关于地产行业的“国六条”公布以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重申了二手房交易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就确定下来的,但是在房产交易当中,这项政策一直没有落实。近两年,为了抑制炒房、制止房价过快上涨,杭州、南京、北京等城市都曾相继重申了对卖房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是杭州仅实行了9个月,终因卖方转嫁交易成本而“夭折”。

政府严控房地产市场(图片来源:财富天下)

  国税总局相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政策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税务部门将就具体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不久将会公布。北京2003年就由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房屋转让过程中的所得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该政策也未得到落实,征收情况不尽如人意。征管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很少是主要原因。

  二手房交易征税细则完善的点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在关于房产标的的界定,具体税率的规定,计税依据的确定,优惠的具体运用和监督促进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方面。

  具体的说关于房产标的界定应该在房产是否为纳税人投机房产,这样的界定有一定困难,实地调查往往会花费相当多的成本。另外在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的规定方面,细则应该在价值确认和评估规范化方面下工夫。

  在税率的规定方面,可以考虑针对投机行为制定特别税率,即高于普通税率的较高税率,体现政府的调控导向性作用。

  在计税依据方面,笔者认为对于投机行为应该考虑以房产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再用普通税率或者高税率。应该说税率和计税依据的考虑上,针对房产投机可以单用一方面,也可双管齐下,即在一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再适用特别税率,严厉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

  税收优惠的运用方面,继续坚持1994年税制改革后就确定下来的优惠规定,即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另外可以出台更多的税收优惠规定,比如纳税人出售自由唯一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大力度支持正常交易的同时可以更大程度的显示政府调控房地产时常的决心。

  在监督与促进纳税人申报纳税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加强房地产相关部门在纳税人房产交易的信息的共享方面和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和逾期不申报,纳税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方面。另外在房产过户环节,规定新的户主提供相应信息,严控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隐瞒不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市场由于流通性较大,历来是各国政府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时格外监控的市场,房地产市场稳定,没有泡沫。我们的宏观经济就能够相对稳定。一旦房地产市场积聚泡沫,将会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日本80年代房地产泡沫的破裂造成经济衰退便是很好的例证。税收在控制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方面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比如我国在去年制定的针对二手房交易涉及投机嫌疑的就房产交易总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另外在防止国际资本冲击房地产市场方面,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指定特别的政策规定,对于国际资本投机所得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加大其投机成本。

  以上讨论的细则规定方面,出现了很多特别规定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有随意性的嫌疑,笔者认为这是情有可原的。在金融自由化的今天,金融风险表现出更大的隐蔽性和巨大的破坏性,金融领域整体表现出更大的脆弱性。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安全和税收的安全,政府出台一些针对于高风险行业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何况特别规定是针对一些政府需要控制的不安全行为,并非针对一般的正常行为,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我国经济是有好处的。笔者认为,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能够保证经济的健康运行,即使在我国完全进入市场化之后,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应该是加强的,当然是在相关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