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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计征个税有调整

2006-5-26 9:35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从6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个税将有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自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7万人。

  据了解,200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中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保监会2006年下发的《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可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缴纳个税。此举将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促进保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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