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暂时参照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作出这一决定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对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者博士研究生)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税,是被引进人才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广州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时参照“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取得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例如,某企业引进人才李博士取得了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他与用人单位签了8年的合约,他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2万元,应缴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00元,李博士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第一步:当月工薪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20000-费用扣除额1600-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2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2905元
第二步:当月工薪收入与安家费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20000+(安家费200000-免税额50000)÷签约期限8÷12月-1600-2000]×20%-375=3217.50元
第三步:一次性安家费应缴个人所得税=(3217.50-2905)×签约期限8×12月=30000元
第四步:当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2905+30000=32905元。
如果李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分笔取得这20万元安家费,每次取得2.5万元,则其每次取得安家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一次性取得安家费总收入计算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支取安家费/安家费总收入,即:30000×2.5/20=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