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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大户就该“重奖”?

2006-5-21 10:2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个人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难道遵守了交通法规,就要给予奖励?”一些地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省民革:“重奖”应叫停

  省民革近期在一项调研中发现,近年来,我省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有现金奖励,也有实物奖励。

  省民革认为,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分钱税款都不欠的纳税小户与那些纳税上千万元但仍有欠税的纳税大户相比,更应得到尊重。重奖少数纳税大户,很容易挫伤大多数依法纳税小户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奖励资金多由财政出钱,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税收收入,政府奖励纳税大户,是拿全体纳税人的税款奖励其中的一小部分纳税人。省民革建议,应立即叫停重奖纳税大户的做法,“‘重奖’容易使纳税大户们滋生有偿纳税心理,淡化纳税义务!”

  企业:更多的是荣誉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我省年纳税过亿的某外资企业,该企业日前被授予我省“明星外商(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的奖励其实不多,10万元的‘重奖’只占我们上缴税收的极小部分,这表明了一种示范效应,对我们企业来讲主要是‘荣誉’!”他认为,政府的奖励对企业来说既是鼓励,也是一种“压力”。

  省财政厅:不得从财政出“奖金”

  省地税局一工作人员介绍,地税局仅仅是按照纳税信用等级来提供相应的服务,譬如被列为A级的企业,3年期间税务例行稽查1次,税务局征收的所有税款全部上缴国库,他表示,“重奖”纳税大户是由财政部门作出的决定,自己对“重奖”做法不好评价。

  省财政厅税政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以前进行过国、地税十佳的评选,由于现在国税和地税分开,就没有再评选了。针对一些地方的“重奖”做法,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财政和税收严禁挂钩,不得用财政资金来奖励纳税大户,因此,部分地方奖励纳税大户变成了一种不公开奖励。他认为省民革提议有一定道理,但是理由不充分,地方政府表彰纳税大户没有错,但是用财政资金来重奖则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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