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开始,保险营销员身上的税负将减轻了。记者从南京市地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下个月开始,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将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税务部门表示,所谓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目前江苏省内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数大概在10万人左右。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很重,保险业内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
为了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保险营销员无底薪,前期需支付交通费、电话费等)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下个月开始,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税务部门替保险营销员算了一笔账,征税方法调整后,月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的营销员,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因为他们的收入未达到交纳个税的门槛;月收入在1200元—6000元的,税负减少20%—35%;月收入在6000元—20000元的,税负降低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