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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获个税减免

2006-5-24 8:48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展业成本免征个税;月收入1200元至6000元之间,个税减负20%-35%

  6月1日起,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的缴税负担将大大减轻。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这一看似简单的通知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来说无异于一阵春风。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实现保费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然而他们的人均月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

  按照现行税法,与其他普通企业的员工相比,保险代理人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外,因为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为他们缴纳社保、住公积金等费用。再加上营销员的车费和电话费开销大,展业成本高,而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并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

  一位寿险公司的营销员不无抱怨地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每月收入大约4000元左右,缴税就要缴掉差不多450元,看上去能拿到手的还有不少,但为了多联系客户,收入的1/3甚至更多都要花在车费和电话费上,实际的可支配收入也就只剩下2000元出头了。

  面对这种情况,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负不公已经影响到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增加了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调整方案影响

  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低于1100元的营销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营销员得到的实惠最大,减负程度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而月入6000元至20000元的高收入者,减负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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