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无须缴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实惠最大,税负将减少约20%~35%;收入在6000 元至20000 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比较平稳,约在16%左右。
日前本报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从6月1日起将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调整的消息。由于展业成本将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这对于江苏十万保险营销大军来说,意味着今后身上的税负将减轻很多。
「新规」
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一位代理人每月得到佣金4000元,那么40%作为展业费用,不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剩下的60%,也就是24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
「旧规」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交税,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营业税。具体规则如下:
营业税部分:佣金低于5000元,不扣营业税;高于5000元,按佣金的5.55%扣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部分:
[扣税基数=佣金-营业税-(佣金-营业税)×25%]
「声音」
“真的吗?那太好了!”25日,记者拨通电话,把这一消息告诉了一位保险代理人朋友。谈到每月交税,他的话语中颇感无奈:“我最多的时候,每月做了4000多块钱,交了400~500块钱的税。而平时,一个月大约能做到2000多块,但除去车费、电话费,再扣税,自己能支配的费用已经很少了。”他坦诚地表示,自己是个“月光族”。
“我都不知道每个月的税是怎么扣的!”另一位外资寿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有不规范的地方,而且扣税的方法也很复杂,让保险代理人根本搞不清楚。他认为,不管怎么改,保险公司都应该明明白白扣代理人的税金。
一位外资寿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税负不公对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有影响,增加了这个行业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是个利好消息。
「计算」
据业内人士分析,征税方法调整后,对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营销员影响最大,其税负将减少约20%~35%.而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比较平稳,约在16%左右。而对于收入低于1100元的营销员来说,则基本不受调整的影响,因为在本次调整前后,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按照旧规,以5000元佣金为例计算。营业税部分为277.5元「5000×5.55%」。个人所得税部分为566.7元「扣税基数=(5000-277.5)×75%=3541.875,个人所得税=3541.875×80%×20%=566.7」。两者相加,共缴纳税金844.2元。
而按照新规,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基数是[(1-40%)佣金-佣金×5.5%],根据计算,基数为2725,个人所得税则减少为436元,比按照旧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交了约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