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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规为保险营销员减负

2006-5-24 9:34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从6月1日起,保险行业147万名营销员将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收入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20%-35%;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者,税负降低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现行政策,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7万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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