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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征烟叶税 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2006-5-12 8:58 成都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6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条例》规定,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条例》明确,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为烟叶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税率和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20%),不会增加农民负担。他表示,《条例》规定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记者从税务总局了解到,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为20%,和《条例》规定的烟叶税税率相同。另外,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草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因此,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新闻链接

  1994年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

  1994年后:改为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

  2006年2月: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烟叶特产农业税也随之取消。

相关热词: 烟叶税 农民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