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总是说国富民安,其实,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这话应该反过来说,民富国安。市场主体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
有人说,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就是纳税。不同的是,尽管必须纳税,但是纳多少税、纳什么税、什么时候纳税、谁来纳税,却是一个必须认真讨论的问题。
税收现在已经是一个公共话题了。关于纳税,工薪阶层人员已经从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单上获得了直接经验。去年,有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几乎引起了全民关注。
税收不仅是一个公共话题,而且还是一个与宪法有关的公共话题。
一方面,公共利益、公共事业、公共服务需要建立公共财政。税收则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没有钱的政府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因此,各国都把纳税列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义务。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美国学者霍尔姆斯与桑斯坦在他们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中还进一步说明:权利与税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他们由此提出了一个与自由主义学者不同的观点:权利、特别是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宪法问题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权利,一直是依赖国家的税收来加以保证的,公民个人政治上的权利依赖国家公共财政的支持。可见,税收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公共活动,而且也是与公民的个人利益密不可分的,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当然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
另一方面,征税活动也应该是由宪法来规范的。从根本上看,无论我们赋予税收多么宏大的称呼和解释,它依然是从别人的口袋里把钱拿出来给自己或者其他人用。日常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我们要让他人自愿把钱拿出来,一定要给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政治生活中,要让公民以及公民社会自愿把钱从口袋里掏出来交给国家,当然就更需要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国家征税是为了办理好公共事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保护国家安全,根本上是为了人民群众,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向纳税人认真说明缘由,保证税收用于公共利益和目的,是国家在履行征税职权的同时应该承担的职责。而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本身就是宪法的根本任务,所以,征税应该纳入宪法规范,依赖一个宪法上的理由。
用宪法规范国家的征税活动,由人民代表决定重大税收事项,是宪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也事关国家安全。
征税与纳税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假定国家机关征税都是用于公共利益,那么,多征税才能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假定纳税人的各项收入都是合法的,那么少纳税才最大限度地符合他们的个人利益。政府希望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这就需要通过征税和收费增加办事财力和能力;老百姓希望由自己理性地规划自己的生活,这就需要看住自己的口袋,钱多一点心里才感到踏实。发生于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几乎都是因纳税和反纳税而引发的,人类立宪主义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围绕这个矛盾诞生的。早在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中,就确定了“非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的政治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税收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公共财政问题,在税收问题上有所为有所不为,保持必要的克制。
现在,我国各级人大每年开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审议政府的财政预、决算,尽管这项工作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共支出是相当慎重的。但是,在公共财政的另一个方面——征税问题上,则仍然需要引起进一步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有关税收的许多事项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决定的,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中也缺少规范税收的条款,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的宪法调整机制。
我们需要改变一个观念:过去总是说国富民安,其实,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这话应该反过来说,民富国安。市场主体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既能够保证足够的公共财政、还可以藏富于民的解决税收问题的宪法机制,由人民代表来代表纳税人决定纳多少税、纳什么税、什么时候纳税、谁来纳税等重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