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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烟农负担的烟叶税不应再征收

2006-5-9 8:38 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废除农业税时,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对烟叶收入的征税并没有一同废除,据说要另行制定办法。

  现在,新办法终于出台了,据《法制日报》消息,即将实施的《烟草税暂行条例》规定由烟叶税来取代原来的烟叶特产税。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改征烟叶税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所以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烟民的负担。

  按照一般的税收负担理论,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收,无论是由买方缴纳,还是由卖方缴纳,税负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的。在税收分走一部分交易收益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摊,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选择范围的大小,选择的范围越小,分摊的税收负担份额比例就越高,假如某一方完全没有选择余地,税收的负担就完全落到这一方头上。

  长期以来,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一种特殊的专卖专营制度,具体来说,烟草专卖局也就是烟草公司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控制烟草制品的批发与零售,在原材料供应的一端,由烟草公司按统一的计划价格来收购烟叶,再转售给各烟草加工企业。在整个烟草业产供销链条中,烟农处于链条的末端,基本没有选择市场与价格的权利。

  烟草公司凭借行政权力,强行规定按低廉的计划价格收购烟草,人为武断地抬高烟叶定级标准,不符标准的烟叶再压价收购,烟叶收购打白条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地方政府为了确保烟草种植的产量,强制烟农多种烟草,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烟农甚至没有退出的权利,不能放弃种植烟草。烟农处于没有主动选择权的地位,可以说,国家征收的烟草特产税几乎由烟农完全负担。烟草公司总是可以通过把税收转嫁给烟农而获得暴利,相形之下,烟农的经济状况却日趋恶化。据报道,主要产烟地云南省2005年烟农的人均年收入只有800元,远低于全国农民人均2936元的水平。

  根据相关统计,2004年我国烟叶特产税收入为39.7亿元;2005年前11个月,烟叶特产税收入共入库33.6亿元。按现有烟农人数2000万计,假如取消烟叶税,烟农人均减负也不过近200元。考虑到烟草种植的风险,投入比较大的特点,这一数字并不比农业税废除后,全国农民人均减轻的税收140元的数字高出多少。

  因此,加重烟农负担的烟叶税不应再征收了。这并不是给予烟农特殊的待遇,而是让烟农也能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的普照。需要指出的是,不征收烟叶税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烟农能不能摆脱贫困状况还要取决于破除烟草行业的行政垄断,彻底改革早已经弊病丛生的烟草专营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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