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车”这个市场经济派生出来的“怪胎”,说来不是新鲜话题了,谁都知道它打的是国家征费政策不完善的“擦边球”,其过程是堂而皇之的“方便优惠”,结果是恶性循环的不公平竞争,既损害国家利益,也影响整个运输市场秩序。
车辆外挂现象并非辽宁、吉林专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车辆外挂已经引起了一些省际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严重矛盾。据传,某次公路局长会议上,某两个相邻省的公路局长因为车辆外挂问题,居然在会上动起粗来,其影响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那么,有没有一种长效机制来消除税费差异存在的不合理性,从根本上制止车辆外挂呢?最根本的办法看来还是费改税,即各种费改成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相关部门只做计划,实现收支两条线。从公路管理方面来看,费改税则能体现多用路多交费的公平原则。同时,征收燃油税后,撤掉林立的收费站,既可减少司机停车、交费、查车、交罚款等烦琐的环节,也可省了审批、办证、交费的麻烦,运输成本有望下降。当然,开征燃油税需要研究解决对非公路用油的补偿问题。
在燃油税改革尚未实施,彻底纠正“大吨小标”尚需时日的情况下,解决车辆外挂现象,就必须消除车辆外挂给车主带来的规费实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业内外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种呼声很高的办法是平衡各省、区、市之间的公路规费标准。但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差异很大,车辆的营运状况也千差万别。即使全国征收标准统一了,有些地方还是可能为了本地区利益,随意降低计征吨位、降低征费标准等,仍可能出现大量的车辆外挂现象。倘若禁止车辆在省际之间流通,更是一条行不通的路……
车主买车当然为了盈利,这一点无可非议,用经济手段调节车辆外挂应该是一条现实途径。笔者比较倾向的一个办法是:当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参加营运时,再补征一定差额,使其与本省车辆的规费负担相同。其总体思路就是,当外省籍车辆到达本省参与营运时,要求车主对其已经缴纳的公路规费与经营地应缴规费进行对比,如果已缴额低于经营地应缴额,就必须主动到当地稽征部门补缴相当于差额的“公平竞争费”。
以笔者的设想,“公平竞争费”按月为单位进行征收。缴费标准为车辆已缴的当月公路规费总和与同型车辆在经营地应缴公路规费缴费标准总和的差额。对于已经在车籍地缴纳各种公路规费的过境车辆,各地运管部门不得因为地区间征收标准不同而要求车主缴纳“公平竞争费”。当然,对于逃缴、漏缴公路规费者应该除外。公路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公平竞争费”等由交通部门征收的各类规费(不包括各种代征费和通行费)。“公平竞争费”征收额在30元/月。车以下者免征。对于未缴纳“公平竞争费”而从事运输业务者,除加倍补缴外,还应处以罚款。这似乎是在当前的国情下解决车辆外挂现象最科学的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