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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重点推出资源税改革 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2006-5-23 13:11 民营经济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广东不少加油站又出现排长队等加柴油的“壮观”景象。而与之有联系的资源税改革也传出更新更权威的消息。上周六,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黄河新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北京)论坛上透露,资源税改革将在今年重点推出,而这个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将由过去的定量征收转向按消费收入来征收,产品价格上涨政府的收入也上涨。

  王建凡表示,中西部地区是经济落后地区,但是中西部地区又是我国资源产品比较集中的地区。过去的资源税计划经济时期是定额的,在价格比较低的情况下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现在随着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资源稀缺性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这个税收没有发挥它的杠杆作用。同时,实际上调整资源税也是给地方经济增加收入。

  先拿煤炭资源税开刀

  据悉,提高资源税这一政策调整缘于2003年10月中旬,山西省政协委员张岗望提出的“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额”等三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该建议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政司的负责人在20004年8月份赴临汾进行专题调研,并深入到企业倾听意见。

  2004年年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山西、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额进行调整,结束了煤炭资源税额20年不变的历史。接着在去年6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和重庆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税务专家表示,国家提高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规范并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集团,提高资源税税收收入。同时,由于煤炭价格已经很高,资源税在其中的占比很低,财税当局此举不会推高煤炭价格。

  税务筹划专家认为,对开采者征收低廉的资源税,是造成煤炭资源巨大浪费的一个“元凶”。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后,小煤矿开采成本上升,在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中,资金脆弱的小煤矿会逐渐淘汰出局,而对有资金实力的煤炭大企业则是个福音。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调整

  紧跟其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也酝酿上调。据了解,我国现有的石油资源税率是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税率标准是8元至30元/吨。去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

  从该通知了解到,不同油田的资源状况和开采条件不同,油和气的资源税征收的标准也不同,但调整是普遍的。本次调整原油税额幅度最高的是青海油田,由原来的8元/吨调整为30元/吨;最低的是大庆油田,由24元/吨调整为30元/吨。各油田企业的稠油、高凝油税额统一由8元/吨调高为14元/吨。天然气现行税额等于或高于10元/千立方米的,税额提高2元/千立方米;现行税额低于10元/千立方米的,税额提高5元/千立方米。

  对这一调整,税务专家刘桓教授表示,一些油田每年的资源税将比此前多缴数亿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地油田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我国目前的油价,与60多美元一桶的国际油价相比,属于中等偏低的范畴。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今后汽油、天然气的价格很可能随之上涨,因为在客观上构成了今后涨价的一个因素。

  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

  据财政部官员透露,在赋税水平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性质基本相似的费率一般为2%到8%.相比之下,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低,油气为1%,黄金为2%,远远低于国外水平,如美国12.5%,澳大利亚10%.

  就是上述过低的费率水平,也存在严重的欠交现象。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曾在一次会议上透露,2002年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24个省(区市)1999-200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1601户重点采矿企业累计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2003年,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只占应收数的48.3%.

  朱志刚说,根据专家估计,如果将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那么每吨煤炭成本将增加50元。而目前我国煤炭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每吨3元左右。

  同时,加上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国家控制,造成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体系,是一个不完全的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卓元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水价格是国外水价的1/3到1/10;燃油税率是美国的十分之一,我国市场上的汽油价格,不到欧洲一些国家的一半;我国国内的焦炭价格,比国际市场便宜50%.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依绍华博士建议,要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的资源税。他认为最应首先考虑的是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行为,遏制环境日益恶劣的态势。

  依绍华认为,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其它国家。

  他说,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并没有完全反映保护资源的意图。目前,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和盐等征收的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由于没有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导致这类资源破坏严重,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他还表示,应通过资源课税参与资源价格形成,普遍提高税负,建立和实行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重新确定计税依据,实现税费合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资源税分配权益,调动中央与地方共同保护、管理资源的积极性。

  资源税改革呼之欲出

  财政部官员去年底表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方案设计已经完毕,目前处于报批阶段。预计从2006年起,我国将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专家指出,此项改革的推出,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许意味着中国以廉价资源补贴全世界的时代即将结束。

  在2005年10月29日,由国家发改委主办的“资源价格改革研讨会”在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透露了通过提高资源使用费率的一揽子思路。此后的11月12日,在“2006中国行业报告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谈到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时再次提出,矿产资源税改是2006年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上述两位财政部重量级高官透露了财政部对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初步方案。这一方案的中心内容就是“有偿”二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采矿权、采矿以后资源的使用权,都要有偿取得,并且确定合理的税费标准。

  楼继伟表示,除了将有偿出让采矿权、征收“权益金”以及提高矿产资源税率外,国家还将计划征收“特别收益金”。据媒体报道,财政部设计中的矿产税体系中,特别收益金是新增加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去年底也表示,要调整资源税政策,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合理收益,避免社会收入过多向某些企业倾斜。要研究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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