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出台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新规定,“本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规定的设立,是新公司法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面立法的一大新突破,将广泛激发社会创业热情,为推动市场的繁荣注入了活力。尽管一人公司的出现时下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作为税务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一新规定可能给地方税收带来几方面的影响。
第一,可能造成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撇除投资主体可能是法人的情况,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一方面,一人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人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可能加快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转型,造成该类型户数及税款增幅相对减缓。目前,不少地区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符合新《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加之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会使他们愿意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势必会造成人们热衷于兴办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样在未来几年内反映在具体实际中现有和新办该类型户数及其缴纳税款必将减少。
第三,现行规定无法明确衡量其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但在当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滥用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很难得到严格的保证。
但个人独资企业在年中转为一人公司,也势必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难度。由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标准与扣除标准口径不一致,增加了纳税人节税、避税空间。如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股息不能,也会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抑制了公司增资扩股的天然冲动,也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
另外,一人公司产生多样性还将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