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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 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2006-5-12 8:28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明确烟叶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税率和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之相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记者从税务总局了解到,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为20%,和《条例》规定的烟叶税税率相同。另外,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草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因此,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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