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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将免征个税

2006-5-24 9:12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此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