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宣布,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月1日至6月30日起,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试用新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据填报新申报表的要求,及时修改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业务需求,据此升级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或者纳税申报软件,确保新申报表按期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推迟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不得改变新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