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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扣展业成本比例提至40% 保险营销员个税负担减轻

2006-5-23 10:35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明确,按照税法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 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