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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入驻江西可获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支持

2006-6-23 9:23 中国经济时报·徐根亮 严建红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支持、加大金融支持、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素质、理顺管理体制等方面,《实施意见》有了新的突破。

  《实施意见》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的范围更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实施意见》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省级财政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资本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第三产业、推进科技进步、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将给予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规定,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还加大了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对非公制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不动产抵押能够落实、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商业银行将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同时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在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和提高企业素质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快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协作个产业集群发展。

  《实施意见》同时指出,江西省政府成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非公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活动。

  据了解,2005年该省非公有制企业已有75万户,注册资本1000亿元,从业人员440万人,相当于全省城镇就业总数的68%;完成增加值1380亿元,占全省GDP的34%;实交税金150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36%;出口创汇14亿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58。3%

  该省中小企业局局长谢碧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东部沿海和周边省市相比,江西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还是不尽如人意,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目的就是要着力消除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适宜的做法,营造促进其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