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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中央要与地方分成?

2006-6-13 9:48  【 】【打印】【我要纠错

  实际上,资源税改革的首要难题还不在行业、企业层面,而是其收入归属问题。

  一个未被证实的消息是:改革后,中央将和地方进行资源税税收分成。对此消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均未给出正面回答,不过他们都强调,改革的推出,在指导思想上均会充分考虑地方利益。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目前虽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但税收立法权不在地方,而是由中央统一立法。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资源为全民共有,因其价格上涨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大部分应该归国家所有,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

  于此同时,为防止税改过程中导致部门利益的反弹,并且考虑当地治理环境和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应该进行合理分成。但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成比例,做到既重视资源属地利益,又兼顾税制改革,难度不小。

  当然也有人担心,一些以资源开采为经济支柱的中西部地区,资源税是当地政府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改善环境、开发后续产业的持续资金来源,税收分成,可能对地方财政造成影响。

  “即便是分成,中央肯定会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很有可能采取增量分成的方式。”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说。在他看来,资源税毕竟是小税种,尽管是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资源税的占比也不会很大。更大可能是,改革后采取增量分成,非但不会造成地方税收减少,提高税收标准,还会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

  来自广西南丹县的数据支持了孙刚的说法——这个以锑矿和锡矿产业为主,被誉为有色金属之都的西部城市,2005年财政收入为4.3亿元,其中资源税800多万元,占比不到2%。“现在锑矿的价格已经飙升到41000元/吨,如果按照价格来征收资源税,即便是分成,财政收入无疑也会增加。”该县政府一位官员称。

  “其实增量分成对地方政府还是存在一定影响,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财政。同样增加一块钱,对地方和中央财政效果还是不一样的,这背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的分配问题,”杨志勇说,“所以一定会存在一个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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