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在京举办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让主办者“有些欣喜”,因为它吸引了太多方面的注意,尤其是企业界。企业界屏息静听的,无一不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哪项改革先行一步?具体会涉及哪些内容?我国税制会走向何方?针对这些问题,每个听会者走出会场时都有了自己的结论。
两法合并正处于“加班加点”阶段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的发言是最“解渴”的,他讲话时,台下没有一个人“走神儿”。
王建凡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里边是重中之重。这个改革的时间表“可以说已经锁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了2006年立法计划,今年8月份要开始审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王建凡称,“我们已经没有退路了,我们只能往前走,现在正在抓紧工作,我们要为8月份的审议做最后的冲刺和准备,我们现在正在加班加点”。
企业所得税改革究竟改哪些重大内容呢?王建凡透露了四点:
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概念,就是你不是一个独立法人你就不具备成为所得税纳税人的基础资格。
二是主要针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界定它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三是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有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
四是今后税收优惠要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体现产业政策。
王建凡认为,实行法人所得税,对现在的内资企业来讲,在所得税方面的利好消息,不仅仅在税率方面得到一个比现在稍微低一点的企业所得税。
王建凡特别谈到,今后税收政策的设计,将放在政府和企业的互动上。他认为,税收应实行激励机制,直接优惠对企业来讲是坐享其成。
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会太遥远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进行了将近两年的试点,“下一步根据中央的部署,中部崛起,我们也在考虑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最近我们遇到很大压力,中部地区六大省区不断有人跟我们讨论增值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所涉及到的一些城市。”王建凡说。
王建凡进一步透露,增值税转型所进行的制度准备不需要重新设计,因为东北有一个很现成的蓝本。“增值税是一个统一概念,局部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局部地区和整体差距如果始终保持太大,不管对税制还是对整个经济发展都是有害的,所以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我认为这个时间也不会太遥远。”
王建凡认为,增值税在全世界是势不可当的税制,但是在我国确实面临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从实施范围上是不完全的增值税,如果税收要体现中性原则的话,最应该体现中性原则的是增值税,但是我们现在增值税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我们存在重复征税,在一系列领域存在重复征税,另外存在税收待遇不公平,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抵扣政策,对不同企业也采取了特殊的税收优惠,这是我们下一步改革要面临的问题。
所以,王建凡说,转型改革要积极推进,转型改革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第一是对抵扣范围,现在只界定在机械设备方面;第二像房屋这样的固定资产要不要纳入到转型改革范围之中;第三转型改革对税收收入要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加上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将来增值税税率方面需要不需要进行重新考虑。
财富占有的不公比收入占有的不公还严重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认为,财产税是调节人们社会财富占有的一个最好工具。目前来看,我们在财产税的认识上、制度的发挥上都是不够的。要尽快地实施财产税改革,对居民家庭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应该一并课税。
王国华强调,现在人们占有财富的不公平,远远超过收入的不公平的。就是财富占有的不公比收入占有的不公还严重。
从1996年、1997年开始,我国就开始酝酿开征遗产税,但到现在还没有开征,
王国华认为,财产税的开征对资本外套、财产转移是有影响的。
王国华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初次分配,税收财政是政府的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就是社会分配;如何让富人把钱捐出来?政府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开征财产税。开征财产税以后,富人就会捐出一部分,因为你不捐,也得把钱交给政府。所以,财产税的开征也会产生“挤出效应”。
推出时间和方式方法需要“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认为,当前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出了新要求,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是必然的选择。但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统一需讲究“策略安排”。
杨元伟的“策略安排”是:
第一,合理安排改革内容,主要两方面:一个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分别实施,减轻压力,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实施到位,增值税改革中可以分年度提高和抵扣比例,逐步实现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过程中,也可以就其中某些税制要素先行进行调整,提高企业捐赠支出与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等。
第二,配套推出一些其他税种改革,实现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安排,可以配套提出一些对财政收入具有增收作用的改革措施。
第三,在财政资源配置中统筹考虑税制改革成本,通过合理预算安排,消化税制改革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可以在财政收支总体框架中事先安排成本,统筹配置资源,合理调整结构,使国家财政由于税制改革而承受的压力得到有序释放,通过这种安排,财政耗用的只是暂时的机会成本,从长远来看,将从制度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和税源的壮大。
杨元伟说,尽管实施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会对财政收入带来一定影响,但不足以成为推迟改革的理由,只要有合理的策略安排就可以很好的统一起来,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外企并不反对两法合并,并不反对税制改革
谈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IBM大中华区税务经理彭飞仿佛有一肚子话要说。
彭飞说:“去年关于两法合并曾经有一个非常激烈的讨论,其中有一个焦点问题,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两法合并和两法合并以后对相关政策走向的态度问题。一个税收制度的改革,出台之前有不同利益代表发出不同声音,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这些不同声音被一些人不恰当地做了一些炒作。我在税收这个行当里工作了十几年,跟北京、上海的职业税务经理人有过很多接触,他们有一个共同看法,就是外资企业并不反对两法合并,并不反对税制改革,外商投资企业所关心的问题是制度改革进行以后的连续性、连贯性和持续性,以及有关政策在改革过程当中是不是符合了国际惯例,这是绝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非常关心的一件事情。”
彭飞对外企备感敏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现在看来存在一些偏差,很多优惠政策已经没有办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了,比如做饼干的与做电脑服务器的,两者税收政策和税负是同样的。彭飞介绍说,像印度和新加坡等国家,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有的放矢,不会采取类似于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而是采取针对他们国家要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而且这种优惠力度非常大,对吸收外资有非常大的帮助。
真正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还没有到来
最近以来一直呼吁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捆绑”推出的财税专家高培勇,在论坛上提醒大家:作为重要内容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还没有真正到来。
高培勇说,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权威、最完整的表述应该是2003年10月份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款。在第20条款当中,一共涉及到8个方面的税种改革,从改革出口退税制度到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到增值税转型、到完善消费税、到改进个人所得税,再到开征物业税,给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再到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八方面内容,从总体上把新一轮税制改革要做的事情交待清楚了。
从过去三年情况看,其中有些内容已经启动,比如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标准扣除项目的提高、消费税的完善以及农业税的取消,但不管怎样,作为重要内容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还没有真正到来。
高培勇认为,这其中是有些深刻原因的。从刚刚颁布不久的“十一五”规划来看,已经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写入其中,这其中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完善增值税制度,其二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其三执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四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其五稳步推行物业税。
高培勇认为,在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方案当中,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处于重头戏地位的,它们扮演着核心的角色,这两个税种改革的进退,实际上能够决定着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