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多次进行沟通与协调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得到国务院的同意,日前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据了解,新政策将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其中第一批试点的8省(市)延至2008年底,第二批试点的21省(区、市)延至2009年底。
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已达到较为健康的水平,文件明确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延长政策。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消化历史包袱,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意图,文件明确“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据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下发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两个文件,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全免,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另外,文件还明确,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两年来,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得到顺利落实。通过税收减免的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明显降低,财务状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消化历史包袱和补充资本的能力有所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阶段性成果的取得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