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销售数量。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即可将这些隐瞒的机动车辆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式进行调整,其中推算最大销售数量、计算最大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的差异等工作将改由总局直接计算,并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调查销售数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