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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06-6-20 10:43 城市快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葡萄酒消费税率仍为10%,进口葡萄酒消费税可用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抵减。本市外贸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进口葡萄酒将出现降价的空间。

  根据《办法》的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

  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缴纳消费税退税。而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该《办法》实施后,进口葡萄酒消费税可用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抵减。本市某葡萄酒生产企业认为,目前洋葡萄酒仅占全市销量的1%至2%。国产葡萄酒售价与品质、档次相仿的洋葡萄酒相比便宜一半以上,一瓶国产的葡萄酒如果卖到二三十元的话,进口的同类产品价格一般多在60元以上。洋葡萄酒若要扩大市场,必然要进行价格下调,而就目前的市场份额而言,降价的幅度应该不会小于5%到10%。对于国产葡萄酒来说,葡萄酒消费税率仍为10%,对目前的市场价格影响不大,所以价格基本不会有所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