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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零关税产品再增37种

2006-6-30 9:18 华夏时报·刘琪莉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为庆祝《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签署3周年,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联合在港举行了“内地与港澳合作发展论坛”。据了解,内地20多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赴港参与了此次论坛。

  CEPA有了第四阶段协议

  在此之前,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分别在26日和27日,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此次协议也被称做“第四阶段协议”。

  据了解,內地和港澳于2003年签署《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后,又在2004年及2005年分別达成《安排》第二及第三阶段开放措施的补充协议。

  15项市场开放措施明年生效

  曾荫权昨日在论坛上介绍,根据CEPA“第四阶段协议”香港方面与内地就15项市场开放措施达成的协议,措施涵盖了10个范畴,即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航空运输、陆路运输以及个体工商户。这15项措施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据介绍,此后内地也会视情況拟订和公布所需的具体实施细则。

  37种产品明起享受零关税

  內地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经港澳本地制造商申请并符合双方商定的《安排》原产地规则的所有产品,均可享有零关税优惠。尚未有共同商定的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生产商可提出申请将该产品纳入每年两次的原产地规则磋商。

  记者了解到,香港生产商于2006年第一轮原产地规则磋商中,双方就其中的37项达成协议,在《安排》下达到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品,将由1370项增加到1407项,包括水产、食品及调味料、化工产品、橡胶制品以及机电产品。根据“第四阶段协议”,这些产品若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就可于7月1日起享受零关税优惠。

  港澳内地律师资格互认

  记者了解到,法律方面,将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人数要求,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机构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的要求,允许有内地执业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以及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按内地规定进行实习。

  记者还了解到,除法律范围之外,港澳和内地的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也进一步放开,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的建筑测量师在27日已经在北京签署互认协议,在《安排》下的资格互认协议增加到了10个。

  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介绍,在双方专业人士资格互认方面,已有建筑、会计、证券、法律、医疗、保险6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工作取得进展,内地与港澳共有约1400人通过互认取得了对方的专业资格。

  港澳企业申请门槛再降

  记者了解到,港澳企业申请设立企业或提供服务的门槛继续放宽。例如在信息技术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申请参与內地电脑系统的开发以及集成时,所需的资格条件较前宽松。同样,在建筑工程、旅游、航空代理业务上,申请牌照的条件也放宽。

  例如,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评定这些在内地设立的咨询企业时,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港澳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成为评定依据。同时,航空运输行业允许港澳航空销售代理在内地的独资经营航空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本要求也与内地企业相同。

  投资便利不忘知识产权

  “第四阶段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首次被纳入了新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曾荫权昨天在发言中表示,此项新安排将加强双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并且内地将在香港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以便利商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昨日,“第四阶段协议”公布后,香港评论指出,CEPA为香港的工商界和服务提供者在內地开拓了商机,增加了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零关税优惠可吸引一些品牌在本港生产,或吸引高增值和重知识产权的制造工序在香港进行。

  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

  落实CEPA将清理法规

  在昨天的论坛上,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还介绍,内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清理和修改与CEPA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目前,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修订工作60余项;商务部还采取多项措施,将分销、物流、商业企业、道路运输、建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无船承运等行业投资的核准工作下放到地方审批,使港澳投资内地更加便利快捷。今后,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清理相关服务业准入政策,完善CEPA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地做好CEPA的落实工作。

  ■CEPA大事记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3个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地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部分服务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法律法规透明度等7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一》。根据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内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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