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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减免税可能纳入“两法合并”

2006-6-29 10:46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10个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记者另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调整已有的捐赠减免税政策,捐赠减免税政策将有可能作为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案的一项内容。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牵涉的范围广、影响大,整套方案不会同时一并推出,而有可能根据情况逐步分层次推出。这次有关部门再次批准了10个社会团体,纳税人通过这些社会团体实施捐赠,可享受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优惠,应当说是“两法”合并与其配套政策逐步推出的一个具体体现。

  专家同时表示,在“两法”合并过渡期结束后,尽管我国的内外资企业在捐赠税收减免政策上将趋向一致,但这项政策也不是完全放开的,修改后的税法仍会对捐赠行为予以规范,使企业的捐赠活动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良性运行,以防止通过捐赠减免税政策进行偷逃税。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最近表示,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研究制定捐赠减免税的政策和法规,可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慈善事业,进一步增强“第三次分配”在协调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

  有关专家介绍,在社会学与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机制实现的初次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基于税收的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则被称为“第三次分配”。

  专家表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协调与发展方面依旧会留有空白,而“第三次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空白。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它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均衡收入分配格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目前社会现实希望更多有能力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但许多有能力的人不愿意从事社会慈善事业,这有捐赠人的主观原因,更与国家在扶持慈善事业方面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因此调整并完善已有的捐赠税收政策,使之更加合理是当务之急。

  尽管我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发展对慈善事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数量庞大,包括残疾人、贫困人口、遭遇各种灾害事故的人群,以及日益壮大的老年人群体等;另一方面,多数城乡居民已经或正在步入小康生活,先富起来的群体持续壮大,他们参与慈善事业的能力早已不是改革开放前可以比拟的。

  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能够募集到的慈善资金不到GDP的0.05%,它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国内先富起来的群体形象因缺乏慈善公益之举而不鲜明,社会声望评价也不高。专家认为,调整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将成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捐赠额呈逐年增长态势。与此相对应,社会各界对修改并进一步完善现行捐赠减免税政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建议与提案,建议调整并修订现行的捐赠减免税政策。最近不少来自企业的纳税人也呼吁,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积极性的提高,纳税人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企业捐赠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以鼓励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税法规定,我国的内资企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可全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外,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在应纳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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