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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将结合矿产储量与回采率

2006-6-8 8:35 北京现代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近日表示,今后将充分考虑把资源税征收与矿产资源的储量与回采率结合起来,适当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所谓“资源税”,就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谢旭人指出,今后将充分考虑把资源税征收与矿产资源的储量与回采率结合起来,适当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并改革计征办法,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以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