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拍卖公司须代扣个人拍卖税款 纳税人不得拒绝

2006-6-4 10:50 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拍卖公司必须代扣个人拍卖收入应缴纳的税款。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表示,保利拍卖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委托拍卖的个人要自行完税的做法属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市地税局表示,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作为拍卖单位,有义务对其委托人(卖方)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并向纳税人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若其委托人拒绝代扣代缴的,保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保利公司与卖方委托人签订的拍卖合同中规定卖方委托人应自行完税,保利公司不代扣代缴相关税款,该合同是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保利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负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