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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出台新政:机电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列支

2006-6-24 13:47 中国税务报·闵丽男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出台《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要求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其中包括机电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可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意见》规定,鼓励机电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对关系出口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扶持。机电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可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对机电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每年继续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机电出口产品研发、技改贷款贴息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应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据了解,“十五”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5年,机电产品已连续11年保持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为了提高我国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十一五”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目标是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出口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出口内外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力争到2010年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55%,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