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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得税法”合并将体现四大调整

2006-6-8 10:26 中国税务报·厉征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在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作了主题发言。他透露,“两法”合并方案与过去的所得税法相比,将体现四大调整: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二是清晰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三是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四是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将由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

  王建凡解释说,法人所得税在国外是一项很普遍的税收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对内资企业按照独立核算企业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而并不是以法人来界定,在“两法”合并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法人所得税。

  此外,“两法”合并还将对如何界定没有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的纳税义务予以明确。同时,国家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将实行同一个税率。王建凡表示,今后的税收优惠要更多的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同时也要由过去的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优惠体现出国家的产业扶持政策。

  王建凡还对增值税转型改革进行了展望。他说,与推进“两法”合并相似,推进增值税转型也是当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经历了两年东北地区的改革试点后,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国中部崛起政策也将纳入其中,下一步将把增值税转型试点从东北地区扩大到中部地区。

  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王建凡总结了实施此项改革的四点背景:

  背景一,1994年的税制改革仅仅是致力于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代税制。我国的税制重构不可能一步到位,1994年形成的仅是一个税制框架。此外,1994年时,我国经济面临一个关键的经济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成熟的税制,而是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办法。所以在那次税制设计中,重点推进了增值税,也推进了所得税改革,但地方税改革动作不大,同时增值税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背景二,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国际经济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比较突出的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各国税制都在实施变革。目前,资本、贸易、金融的自由流动与自由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的潮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税制,这些要素的流动都会受到阻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就是要着眼于解决这个“接口”问题,使中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能够完全接轨,使资本在中国和国际之间的流动更为顺畅。

  背景三,加入WTO后,外资能够进入的我国市场范围越来越广。随着过渡期的结束,今后这种市场准入程度将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对外资企业实行过多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会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竞争上留下不平等的制度框架。

  背景四,在公共财政的理念下,税收定位应该有一个适当定位。税收的最主要职能应该是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给予财力保障;其次税收应该尽可能保持中性,发挥适当调节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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