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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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