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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改补贴”应依法征税

2006-6-19 8:5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改补贴”应依法征税

  未按照规定征税的将被罚款并追缴税款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再次强调: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也就是大家俗称的“车改补贴”,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表示,对单位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车改补贴”未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并追缴税款。一些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自纠,尽快主动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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